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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這句話,出自我們台灣自己……的中央社新聞稿。
我以為新聞記者的水準應該很高才對;但我發現新聞記者只有英翻中的水準很高而已,其它很多內容都是依靠普普通通的臆想就直接下筆。
以台灣為例,很多發行商跟電影院簽下的合約大抵是:
第一週:五五分。
第二週:發行商拿 45 % ,電影院拿 55 % 。
第三週:發行商拿 40 % ,電影院拿 60 % 。
以上是常見通則,但不見得一定很死。例如,一部影片上映到第十週,當然不可能是百分之百的票房收入全都歸放映戲院。但是,常見通則告訴我們:絕對不會是上映得愈久,發行商拿的百分比例愈多。
以《少年 Pi 的奇幻漂流》全台灣票房已經破三億新台幣為例,戲院端只可能會拿超過一億五千萬的票房收入,絕對不可能低於一億五千萬;同樣的道理,發行商只可能會拿低於一億五千萬的票房收入,絕對不可能超過一億五千萬。
這就是為什麼周星星我說過:既然《少年 Pi 的奇幻漂流》成本是一億兩千萬美金,扣掉電影院要拿走一半以上,再加上發行商一定會再花不少錢在宣傳上,所以我才會這樣預估說:該片全球票房至少要兩億八千萬美元,才可能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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