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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救援投手?
2012-08-30  01:15  中國時報 【張升星】

纏訟二十餘年的蘇建和案,即將在月底宣判。

依照《速審法》第八條的規定:案件繫屬超過六年,最高法院三次以上撤銷發回者,如果高等法院三次判決無罪的話,檢察官就三振出局,不能上訴。因此輿論普遍預期,本案再審程序高院第三次宣判無罪後,全案即可確定。屆時輿論搞不好還會把蘇案的無罪確定歸功於《速審法》,證明司法院高瞻遠矚,政績斐然。可見得司法院購買置入性行銷的廣告宣傳,確實具有催眠洗腦的效果。

先溫故知新一下。民國八十年,檢察官起訴蘇建和等人共同強盜殺害吳銘漢夫婦,歷經地院、高院及最高法院審理,一路走來,「死」終如一。隨後辯護律師和人權團體集結聲援,時任法務部長的馬總統拒絕批准死刑執行,檢察總長三度提起非常上訴,均遭最高法院駁回。最高法院甚至在八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破天荒的由四十多名刑庭法官召開記者會,提出書面報告,支持蘇案的死刑判決正確無誤,集體背書。

最高法院擺出偌大陣仗,連從未參與審判的法官也出面聲援同僚,可惜人數很多,但是迴響很少;官位很高,但是評價很低。即使死刑定讞,但是宥於輿論壓力,三名死囚成為司法的燙手山芋,只好改依再審途徑救濟。

再審程序中,高院首度判決無罪,但是檢察官卻又不服而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於是高院改判死刑,結果換成被告上訴,最高法院還是撤銷發回;後來高院二度判決無罪,檢察官又繼續上訴,最高法院繼續撤銷發回;如果高院三度判決無罪,檢察官即不得上訴而確定。

《速審法》的立法理由說明:「檢察官、自訴人歷經多次更審,仍無法將被告定罪,若仍允許檢察官或自訴人就無罪判決一再上訴,被告因此必須承受更多之焦慮及不安,有礙被告接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權,與『無罪推定原則』相悖」云云。這種官樣文章,只是搬弄法律名詞,欺騙百姓的作文比賽。如果檢察官真的無法將被告定罪,就算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難道不能駁回檢察官上訴,讓全案確定嗎?難道「無罪推定原則」只適用一、二審,最高法院不能適用嗎?或者反過來說,既然全體刑庭法官開會認定有罪,那麼再審程序判決死刑之後,最高法院還是撤銷發回,又是為的哪樁?吃這個也癢,吃那個也癢,只會推卸責任,橫豎就是一招:撤銷發回!

人命關天的司法判決,卻被《速審法》搞成像是集點換 Hello Kitty 的荒謬劇碼,必須蒐集三次無罪判決才能解套。眾所矚目的指標案件,竟然必須由下級審替最高法院埋單,不覺得丟臉嗎?法律爭議的終結者卻只會打假球,最後還要派三個救援投手上場,那要最高法院幹嘛?除了法院組織臃腫肥大,法官員額全球最高之外,有什麼值得說嘴的?

台灣媒體所認知的司法議題,大概就僅止於 Makiyo 或是性愛淫照的膚淺內容而已,輿論對於司法政策的貧乏思考,非常輕易地就會將蘇案的無罪確定解釋為「受惠於速審法」。其實真正受惠的不是別人,就是缺乏擔當,逃避檢驗的最高法院!當然,立場搖擺,前後矛盾的檢察官,一會兒要「就地正法」、後來又要「槍下留人」,等到再審判決無罪之後,卻又堅持提起上訴,像這種葉公好龍,莫名其妙的檢察官僚,也是混水摸魚的哥倆好。

最高法院不是不辦,是檢察官沒有上訴;檢察官不是不上訴,是受限於《速審法》規定所致。反正「官」字兩個口,能奈他何?我並不確定蘇建和等到底有沒有強盜殺人?但我非常確定,最高法院才是親手血刃司法公信力的元凶。

如果三度判決無罪,蘇建和等的纏訟解脫、最高法院的夢魘終結,只有台灣司法,還在習以為常的撤銷發回中掙扎求生。不過,萬一高院改判有罪,那怎麼辦?還是老招:撤銷發回!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請繼續參考同樣是
張升星的文章〈沒有法網恢恢,只有法網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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