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ㄉ,到底是哪些台灣人,先不要說是有心虐待貓、狗這些寵物,但卻是
出於其它很奇怪、很迷信、很落後時代保育觀念的理由,特別只會針對
狗,到底是哪些台灣人會殺狗、賣狗肉,到底是哪些台灣人會上門買狗
肉、吃狗肉?其實,跟台灣城鄉經濟的地圖、城鄉文化教育水準很有關
係。在台北市市區內,大概沒多少人敢確信台北市區內的哪裡有在賣狗
肉;但是,出了台北市市區,說台灣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有人在偷
偷地賣狗肉,我們大家都會相信此言不虛,因為類似的事件早就已經被
台灣人的新聞媒體報導過;只是,幾乎也都沒有後續的報導,但還是能
夠讓台灣人合理地推論說沒有哪一位台灣人會被台灣人法官判有期徒刑
入監服刑的。
先來看看以下這一篇報導:
動保法「小白條款」過關!虐待動物最重將罰
200 萬
2016-07-07 11:38 聯合報 記者彭宣雅╱即時報導
動保法有重大變革。今天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正式將禁吃貓狗肉入法,否則將罰
20 至 200 萬元;同時,虐待動物者也提高罰則,從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罰金 10 至 100 萬元,提高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20 至 200
萬元,被稱為「小白條款」。
軍人虐待流浪犬小白致死,之前又有台大僑生虐待「大橘子」流浪貓事件,引
發社會公憤,因而要求虐待動物應該提高罰則,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修正動
保法第 25 條,確認不得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
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否則將處兩年以下,併科罰金 20 至 200 萬元罰
款,希望提高罰則遏止民眾刻意虐待動物情事。
農委會畜牧處表示,過去法官可能會依照法條的最低刑責判刑,現在把最低刑
責提高,等於加重了刻意虐待動物者的處罰。
另外,去年也查獲高雄茄萣有人經營「羊肉爐」,但實際上卻賣狗肉事件,禁
吃狗肉、貓肉也首度入動保法規範,動保法第 12 條修正,宰殺、販賣、購買
、食用或持有犬、貓或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否則可罰 20 至
200 萬元。
農委會畜牧處副處長王忠恕表示,修法以後,不僅吃狗肉、吃貓肉不行,連持
有犬貓屠體都違法。
因為,那是因為搞到最後,台灣人各地的眾人跟台灣人法官,都會認為:
ㄊ,殺狗、賣狗肉、吃狗肉的台灣人,幾乎都是社會中、下階層的台灣
人,搞到最後,不僅僅只是台灣人法官而已,連我們大家很一般的台灣
人眾人也都會覺得判這些社會弱勢的台灣人重重的有期徒刑或重重的罰
金,實在不符合比例原則。這意思是說,沒有哪一位台灣人法官,例如
是雲林的法官、台南的法官,會晴天霹靂變成全台灣第一位台灣人法官
判「很明顯根本沒有十萬新台幣存款」的台灣人罰金兩百萬新台幣;而
且,反而會再激起另一股社會運動抗議台灣人的恐龍法官「重判」,而
這樣的逆勢操作的社會運動,反而正是在讓《動保新法》解除效能跟實
質上絕對沒有「依法行政」的那一天。等於,還是在「闇黑地」說在台
灣殺狗、賣狗肉、吃狗肉是沒有罪的。
ㄋ,同樣都是這些社會弱勢的台灣人,同樣都是社會中、下階層的台灣
人,同樣都是台北市市區之外的城市、鄉鎮,例如宜蘭、彰化、雲林,
殺海豚、賣海豚肉、吃海豚肉也都是台灣人的新聞媒體報導過的事件,
但是,先說還是同樣地這些社會中、下階層的台灣人沒有人會真的因為
殺海豚、賣海豚肉、吃海豚肉而被判重重的有期徒刑或重重的罰金,因
為這些社會中、下階層的台灣人沒有人繳得出二十萬新台幣罰金,遑論
兩百萬新台幣罰金;真正的「很有問題」的問題是看得出來《動保新法》
「沒在關切」殺海豚、賣海豚肉、吃海豚肉的「問題」,講真實的白話
文就是殺海豚、賣海豚肉、吃海豚肉的台灣人,管他們是住在哪裡的台
灣人,根本不會有、絕對不會有台灣人法官會判『賣海豚肉』、『吃海
豚肉』的台灣人重重的罪刑。
ㄌ,講更直白的超級殘酷的白話文,那些社會中、下階層的台灣人,那
些所謂的社會弱勢的台灣人,絕大多數都是綠派民進黨的支持者,教愈
來愈多的身為綠派支持者的台灣人法官要去重判同樣都是綠派民進黨的
支持者例如就是「兩年有期徒刑」、「重罰兩百萬新台幣」,嗯,這很
有喜劇、搞笑效果,應列入台灣人的歷史、歷史教科書。
張開你們的雙眼吧!《動保新法》新增所謂的「小白條款」,但卻是沒
辦法執行的「小白條款」,為什麼?
因為支持「保護動物」/「動保」的台灣人也「沒在關切」殺海豚、賣
海豚肉、吃海豚肉的「問題」,因為「動保」支持者沒有真正地支持「
保護動物」的理念,因為「動保」支持者也都被『極』綠派民進黨的意
識形態牽著鼻子走、跟牛沒有兩樣,因為「動保」支持者的眼界、的心
胸也只有「毛小孩」而已,不太「毛」的像是海豚跟鯊魚、不太「小孩」
的像是海豚跟鯊魚跟石虎,彷彿也就不需要他們這些「動保」支持者的
關心跟關注了。
讓我們大家回到《動保新法》的問題。教立法者把罰金提高到五百萬新
台幣,會有用嗎?我的意思是:《動保新法》會能夠被台灣人法官執行
嗎?又為什麼沒有新增同樣精神的條款,殺海豚、賣海豚肉、吃海豚肉
行為經查證屬實最重可判五年的有期徒刑,或一千萬新台幣?重點就是:
立法重罰一億新台幣也沒用,因為終究就是沒有用的《動保新法》,純
粹只是讓立法委員有事瞎忙,讓「動保」支持者感受到有為毛小孩發聲
的芬芳氣息。至於有些台灣人還會不會繼續殺狗、賣狗肉、吃狗肉,其
實也根本沒有提問的必要性,既然都不會被罰,而不是有沒有被重罰,
當然到處都還會有台灣人自主地選擇殺狗、賣狗肉、吃狗肉。
重罰兩百萬?就像「人人有功練」你也相信,那,不騙你,要騙誰呢?
posté le jeudi 7 juillet MMXVI
《世界動物權宣言》(Déclaration universelle des droits de l'animal, à Paris, le 15 octobre 1978)
《世界動物權宣言》(Déclaration universelle des droits de l'animal, à Paris, le 15 octobre 1978)
《世界動物權宣言》(Déclaration universelle des droits de l'animal, à Paris, le 15 octobre 1978)
《世界動物權宣言》(Déclaration universelle des droits de l'animal, à Paris, le 15 octobre 1978)
《世界動物權宣言》(Déclaration universelle des droits de l'animal, à Paris, le 15 octobre 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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