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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歲娃  他親生  認祖歸宗沒法度
2011-07-20 中國時報 【洪璧珍/彰化報導】

廿六歲的阿健(化名),五年前與女網友小云(化名)同居一年,生下女兒娃娃(化名),要報戶口方知小云不久前剛離婚;更慘的是,小云產後三個月就不告而別;四年來阿健為讓女兒認祖歸宗,用盡各種方法,情節過程猶如電影《不能沒有你》的翻版。

「我只要娃娃能姓我的姓!」已經無法可想的阿健,昨天抱著娃娃,父女倆戴上帽子、面具扮演青蜂俠;在縣議員張雪如陪同下舉行記者會,期望相關單位能完成他身為父親的願望。

五年前阿健與小云認識交往半年後,開始在彰化老家同居,沒多久小云懷孕,阿健一直催著小云辦結婚登記;小云總以各種理由搪塞婉拒。當時才廿一歲的阿健涉世未深,「我怎會想到她已經結婚呢?」

九十七年七月娃娃出生,阿健開心跑到戶政所要報戶口,才發現小云才剛在上個月與前夫離婚;法律上娃娃算是小云前夫的孩子!

「那ㄟ按呢?」阿健如遭電殛,初為人父的喜悅瞬間消失,只能眼睜睜看著娃娃隨母姓,並成為小云前夫的孩子。

「當時我還想、沒關係,以後再慢慢想辦法讓娃娃姓回我的姓」。阿健說,哪知道三個月後,小云丟下襁褓中的娃娃不告而別,猶如人間蒸發;阿健找到她台東的老家,也沒人知道她的下落。

娃娃已經四歲,由阿健一手帶大,雖是至親骨肉,但法律上兩人卻毫無關係,為讓她名正言順成為他的女兒,阿健帶著女兒去驗DNA做親子鑑定;並據以打官司要求確認與娃娃的親子關係,但一、二審卻接連遭到駁回。

縣議員張雪如忿忿不平。明明娃娃是阿健的骨肉,法院卻無視鑑定結果判阿健敗訴,實在沒道理;更叫她生氣的是,請社會處幫忙,卻兩手一攤說「沒辦法」。阿健說,至今無法為娃娃辦健保,生病只能自費就醫,娃娃越來越大恐怕將來念書都有問題;父親節快到了,身為娃娃的父親,他只想要名正言順地照顧這個小寶貝,「誰能幫幫我呢?」
 

律師:請社會處為生父爭監護權
2011-07-20 中國時報 【洪璧珍、管婺媛/綜合報導】

非婚生的四歲女童娃娃,要認祖歸宗卻四處碰壁!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執行祕書邱垂勳律師說,女童的生母或婚父(即生母的前夫)無法出面,最好應由社會處出面打官司,剝奪他們的監護權,請求法院選女童生父為監護人。

邱垂勳表示,女童未成年,她的生父要請求確認與女童親子關係。依民法相關規定,得先有生母或婚父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並獲勝訴確定判決後才能提起;因此生父的官司在一、二審都遭駁回,並不意外。

要解決女童身分問題,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找到生母與婚父出面,若現在這二個人都找不到或拒不出面,另一種可行的方法,就是請主管兒童福利業務的社會處出面;以生母與婚父失職為由提出告訴,要求剝奪其監護權,並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生父就可爭取監護權。

邱垂勳指出,一旦生父成為女童法定監護人,雖法律上尚未取得親子關係,但生活上如申請健保卡、入學等事項,就可迎刃而解。

內政部戶政司副司長蘇清朝指出,女嬰出生時醫院都有出生證明,並通報家長替女嬰登記戶口,若因「懷胎十月的時間差」而無法作戶口登記,則依照此個案需由生母依據《民法》第一○六三條規定,提出女嬰為「非婚生子女」否認之訴,再依法由生父提出認領之訴。

由於該個案是生母與前夫都「落跑失蹤」,因此依據《民法》規定,子女在未成年時就知道此事者,可以等到成年(年滿廿歲)後二年內提出否認之訴。

不過,由於女嬰目前是「黑戶」,既無戶口、也無健保等相關保障,要等到廿歲才能提出否認之訴,時間恐怕拖太久。對此,蘇清朝說,由於相關情況多由法院作判定,但時間緊迫,他也建議生父可將該個案提報到內政部戶政司,並檢附相關出生證明、DNA檢驗報告等資料,戶政司願協助民眾處理,尋找解決方案。
 

衝突的原理大致如此:

第一部曲,阿強(男)跟阿珍(女)生下一個非婚生女兒雅婷(女)。



第二部曲,阿珍(女)落跑,阿強(男)抱著非婚生女兒雅婷(女)去報戶口,意外地得知驚世秘密,那就是阿珍(女)其實是已婚身分。

第三部曲,既然阿珍(女)的身分是已婚,所以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的規定,阿珍(女)跟阿強(男)生下的非婚生女兒雅婷(女)只有已婚的阿珍(女)才有權監護;阿強(男)變成在法律上無權監護非婚生女兒雅婷(女)。



因為有前傳,阿珍(女)其實是跟阿扁(男)有婚姻關係,所以阿珍(女)跟不管哪一個男人生下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都只能歸已婚的阿珍(女)或已婚的阿扁(男)有權監護。

結局: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的規定,即使非婚生女兒雅婷(女)是阿強(男)跟阿珍(女)共同生下的幼兒、幼童,雅婷(女)的監護權並不屬於生理上的生父阿強(男),只能屬於生理上的生母阿珍(女)跟跟阿珍(女)有婚姻關係的局外人阿扁(男)──只因為他們兩人存有婚姻關係!



該怎麼說?《不能沒有你》改編自二○○三年真實的社會案件,也就是阮姓先生跟他的非婚生女兒的真實事件。如果二○一一年再發生幾乎是一模一樣的真實事件,這表示在這八年中間中華民國《民法》根本不動如山。為什麼我們不能動手修改中華民國《民法》好讓它更服從人權、更符合人性?是不是有一股保守的力量,如同那個也是要堅決反對將婚外情除罪化的力量一樣,認為若修改中華民國《民法》讓它承認非婚生子女的基本人權──跟讓它把婚外情除罪化──就會變相地鼓勵在非婚姻關係中生育子女──跟變相地鼓勵婚外情──?

讓我補充兩句白話文:

假設案例一:周星星我是男生,聶小倩是女生,她是我妻子。聶小倩瞞著我在外面搞大肚子生下一個女生叫月亮,我妻子聶小倩遠走高飛、無聲無息,結果,周星星我居然是唯一有權監護月亮的成年人!嗯,星星照顧月亮,未嘗不好。

假設案例二:周星星我是男生,妳是我妻子,管妳叫什麼名字。周星星我在外面和聶大倩生下一個女生叫月亮,周星星我害怕得落跑;結果,因為妳是我妻子,妳變成是唯一有權監護月亮的成年人!別忘記喔:月亮的生母聶大倩居然無權監護月亮!

周星星我認為:從這一個小地方來看,例如中華民國立法院……跟台灣民意都不願意修改《民法》讓生理上的生母跟生理上的生父擁有非婚生子女的監護權──事實上這看起來幾乎是理所當然──的話,還能期待立法院跟台灣民意將婚外情除罪化嗎?還能期待立法院跟台灣民意合法化同性戀婚姻……跟同性戀伴侶的領養撫養幼兒權利嗎?還能期待立法院跟台灣民意廢除死刑嗎?還能期待台灣民意願意支持在自己的住家附近設立性交易專區嗎?別了,別期待了,我說:原來台灣是個落後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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